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04执572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某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4民初34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3998003.31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自2023年6月20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代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律师费30000元、支付保全保函费4000元;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从依法处分污染防治设备-一体化设备100套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从依法处分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市越秀区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9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证券、保险、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邮寄及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网络查控系统、市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微信、支付宝等信息,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其一,冻结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因无余额而仅能作额度冻结;对于部分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工资保证金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该账户不允许网络冻结、扣划。其二,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名下有抵押给案外人广东顺德某有限公司的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401房(抵押债权分别为4900万元、7350万元),本院(2023)粤0104执12798号案首先查封;广东顺德某有限公司已提起诉讼,案号(2023)粤0606民初18397号;鉴于上述房产已设定较高额抵押,相关抵押权案件已进入诉讼,且本案无处置权,本案暂无法处置上述房屋,可待抵押债权案件进入处置申请参与分配。其三,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名下有XXX、XXX、XXX等车辆,但暂未能发现车辆下落而暂未能控制处置,且车辆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而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作轮候查封。其四、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名下持有广州某乙有限公司、珠海某有限公司、中能建南方建投(南雄)环保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等股权,其中冻结中能建南方建投(南雄)环保投资运营有限公司2.76%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26年10月17日),其他股权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而目前暂无法调取近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以便审计及评估股权价值,且相关公司执行案件较多,处置意义不大,故本案无法继续处置。其五、本院向佛山市三水某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本院履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即支付建设项目工程款,但上述公司、单位均提出异议而无法执行。其六,本院已向岳阳市云溪区某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某乙征用土地办公室(广州市某甲)等发函提取、截留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的款项,但目前尚未有反馈结果。其七、被执行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目前存在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履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暂无法执行。其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于2024年4月1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屋以清偿债务,买受人林某于2024年4月2日以29777217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广东省某乙有限公司拍卖辅助工作费用30000元、买受人垫付的属于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税费合计2353818.09元、执行费97177.22元后剩余款项27296221.69元可用于清偿债务。鉴于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债权本金为28250000元,故上述剩余款项均分配给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用以清偿借款本金,无剩余款项分配给其他顺序抵押债权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其九,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通过网络询价方式对上述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该车位以清偿债务,同时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对上述车位进行拍卖、变卖,该车位目前已经成交,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但尚未有分配结果。其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并已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2)湘1302执保628号案[财保案号:(2022)湘1302财保314号]首先查封的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房产权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3、针对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的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法通过网络询价方式对该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询价,询价结果平均价3015117元;但上述房屋由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2)湘1302执保628号案[财保案号:(2022)湘1302财保314号]首先查封,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向该院发函商请移送本院执行,但至今仍未收到移送执行函,故本院暂无处置权,暂无法继续处置上述房屋;可待首封法院复函移送本院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
4、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如有其他案件处置上述房屋、车辆、股权、设备或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需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2024年11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于2024年11月26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4执5721号案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相关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