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辅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天辅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泉市万通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民初391号

原告:山西天辅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城区义井街道南大街**(体育场西看台**)。

法定代表人:张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平,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万通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阳泉市城区桃南东路**院内/div>

管理人: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住所地阳泉市城区金联大厦****iv>

负责人:商继杰,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三人: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阳泉市城区桃南东路**院iv>

法定代表人:杨天宝,董事长。

原告山西天辅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市万通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清算过程中所衍生的相关联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诉请多样,下移管辖有利于矛盾化解。经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2020年11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民辖55号《关于涉及阳泉市万通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所衍生案件报请移交管辖的请示的批复》,同意本院将此类案件移交至破产企业所在地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林英

审 判 员 魏增玲

审 判 员 李泉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文雁

书 记 员 赵世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