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03民初2498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04月10日出生。
被告: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已履行义务,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00元,减半收取1,0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