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明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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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青0105执765号

青海明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海明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5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明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执行到位3495989.6元(案款3458999.6元、执行费36990元),其中748860.8元由本院扣划并于2022年5月23日转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明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剩余2710138.8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转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明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青海明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青0105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