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395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3月8日,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王渠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05044307X1。
法定代表人:贺旭军。
原告***诉被告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长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金红
书 记 员 张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