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屈国君、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宝库乡人民政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21民初96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屈国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宝库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乡人民武装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乡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王渠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屈国君、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宝库乡人民政府、被告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追加陕西旭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本案被告方较多,所以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路存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