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圣镗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412民初5361号
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马杭镇凌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世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益岳,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镗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被告:王运开。
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道公司)诉被告上海圣镗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镗源公司)、***、王运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益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镗源公司、***、王运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圣镗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16年8月20日为47071.3元,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运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圣镗源公司之间自2013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标识产品。截止2015年7月30日,圣镗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632626元。经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回款函》,对还款期限作出了承诺,并由被告两位自然人股东***、王运开对货款支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45万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一道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长期供货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在2014年11月订立了该协议,明确原告向圣镗源公司供货,协议还对交货地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2、2015年7月30日《回款函》一份,证明圣镗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32626元,***、王运开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周浦医院制作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交付了为周浦医院制作的广告标牌,并经被告确认;4、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王运开于2015年12月28日向原告付款15万元。
被告圣镗源公司、***、王运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任何证据材料,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院无法组织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2014年11月,双方签订长期供货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按照被告发出的《订单》为被告安排生产并交货;除非双方签署新的协议或依照本协议约定条款作变更,否则双方本协议生效后的加工承揽与买卖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在圣镗源公司付清货款之前原告对货物保留所有权;圣镗源公司应及时付款,逾期付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七承担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圣镗源公司承接了第三方周浦医院的业务并通过电话向原告下订单,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其为周浦医院加工的广告标牌。
另查明,2015年7月30日,圣镗源公司向原告出具《回款函》一份,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632626元;并承诺2015年公历年底付款40万元、余款232626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付款的,逾期未付部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王运开承诺为上述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债务到期后的两年。圣镗源公司在该《回款函》上加盖印章,被告***、王运开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确认。
2015年12月28日,被告王运开向原告付款15万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计付款182626元,尚结欠原告货款45万元,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一道公司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交货凭证。本院对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圣镗源公司在《回款函》中确认截止2015年7月30日尚结欠原告货款632626元,且对该款项的支付作出了分期还款的承诺,被告***、王运开自愿对被告圣镗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本院对被告圣镗源公司承诺分期还款、被告***、王运开对涉案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在出具《回款函》后已支付货款的金额为182626元,并提供了相应的付款凭证,故本院对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5万元的事实也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按照《回款函》的约定,主张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7374元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2626元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王运开自愿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运开对45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一道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圣镗源公司、***、王运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圣镗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货款45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7374元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2626元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运开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王运开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上海圣镗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9元、保全费3006元,合计7385元,由被告上海圣镗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王运开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
代理审判员 王 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小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