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吉鑫标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5号
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纺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787652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吉鑫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8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092833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吉鑫标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