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与沈阳璞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4515号
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787652XH,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世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益岳,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507628200,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轮,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4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4元,由原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建强
人民陪审员  薛逸雷
人民陪审员  尤志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