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精石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初77号
原告:常州精石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3103238T。
法定代表人:黄亚南。
被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纺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787652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女,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精石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一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精石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精石标识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精石标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常州精石标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婷婷
审判员  赵玉兵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