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640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坤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绿扬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施正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清,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环城北路264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系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贤,男,系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兵,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坤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江洲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坤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丁剑锋
审判员 王祥远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