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齐河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8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泉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齐河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河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鲁1425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齐河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期限为一年。2022年5月20日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河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