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687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县马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舜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文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舜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马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