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舜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361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舜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舜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