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乳山市育黎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乳诸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商务大厦1401号。
法定代表人白世和,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乳山市育黎镇初级中学,住所地乳山市育黎镇驻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育黎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新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马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