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2民初18号
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商务大厦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45842J
法定代表人:*世和,董事长。
被告:***,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西区21号楼3单元301号。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