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83民初622号
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商务大厦1401室。
法定代表人:白世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震,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增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218849元及利息(以218849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乳山市乳山寨初级中学加固工程,经双方核算原告多支付了被告218849元。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避而不见,至今无法联系。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2日,原告承包乳山市乳山寨镇初级中学加固工程。2010年11月11日,原告(总包人)与被告(分包人)签订乳山市乳山寨初级中学1#、2#教学楼工程内部结算书,合计金额1840000元,备注一栏写明“本合计总价不包含应该扣除的工程款,应扣工程款另计。”,原告在总包人处加盖公章,白世和签字确认,被告在分包人处签字确认。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一份,其中施工内容及明细一栏载明“工程款:1840000.00元,扣减工程款139786.07元,应得工程款:1840000-139786.07=1700213.93元”,施工方签字一栏由被告填写,内容为“**增欠款贰拾壹万捌仟捌佰肆拾玖圆整。2010.11.11”。预算部意见一栏载明“扣除乳山寨钢楼梯徐强施工队工程款70000.00元;田学新维修费用10000.00元,铝合金门窗工程款372740.00元,徐强买材料2116元,后期加固费用2000元,扶手费用1000元;最终结算余款1242357.93元。2010.11.11”。财务部意见一栏载明“扣除借款及合同已付费用共计1461207.00元,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多支付施工单位**增工程款218849.07元,即**增欠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捌佰肆拾玖元零柒分(¥218849.07元)。2010.11.11”。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施工,经双方核算,原告多支付被告218849元,对此款项,被告理应返还。因被告于2010年11月11日签字确认欠款数额,原告要求自该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利息计算方式依法确定。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218849元及利息(利息以218849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超
人民陪审员 韩 静
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