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金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6999号 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商务大厦1401号。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被告:**金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附16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