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2871号
申请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电话:186××******。
法定代表人白世和,该单位。
被执行人:**金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电话:15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域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金域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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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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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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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周 洪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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