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3民初1565号
原告:天津奥富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世纪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煜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城南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天津奥富特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煜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奥富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奥富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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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