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海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5228号
申请人:烟台海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甬江三支路8号内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433号三阳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烟台海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愿对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