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73180947H。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甬江三支路8号内2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陕西耐特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PYNB0C。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美国科技产业园B6。
法定代表人:陈耀龙,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耐特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9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至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开户、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开户和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
2021年12月27日,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对本案的下步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提供不出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