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407号
申请人:长兴***三盛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长兴县***镇刘家渡村。
经营者:席平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杭州金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
法定代表人:胡红亮。
申请人长兴***三盛水泥制品厂与被申请人杭州金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杭州金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价值人民币6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金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