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李家巷三盛水泥制品厂与杭州金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304号
原告:长兴***三盛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长兴县***镇刘家渡村。
法定代表人:席平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金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
法定代表人:胡红亮。
原告长兴***三盛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杭州金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现长兴***三盛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兴***三盛水泥制品厂提出撤回对杭州金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兴***三盛水泥制品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53.5元,财产保全费用3720元,合计诉讼费8773.5元,由长兴***三盛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