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江电力设备安装运维有限公司

***、湖南郴江电力设备安装运维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255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福,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郴江电力设备安装运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有色金属产业园坪田标准厂房2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攀。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安,该公司行政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该公司科长。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33号。
负责人:梅树棋。
原告***与被告湖南郴江电力设备安装运维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毅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井娟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