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21221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2021年11月3日,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剑
书记员万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