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民终934号
上诉人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旺苍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依据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至旺苍县人民法院,该院以本案属于定作合同纠纷,依法优先适用约定管辖,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上诉人依据该裁定书的内容,向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牛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明确防火门的买卖与安装系买卖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从而确定本案的管辖依据,指令旺苍县法院审理本案,或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旺苍上城华府项目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合同》等相关证据,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合同约定内容,供货及安装特级木质防火门756.39平方,包括运输、安装、调试、消防验收合格,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虽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依据前述规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前,上诉人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查后,已以该案属于建工合同,为不动产专属管辖,将材料退回上诉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解决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协议管辖有效,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查明,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等,同时提交了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甲方)与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旺苍上城华府项目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安装钢框防火门,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质量要求、生产时间、付款方式及期限等作了约定,合同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一、撤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超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龙伟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