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21民初2768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01元,由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杨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