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1957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陶家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柏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铭,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计2341元,由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 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昝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