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1890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69918491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码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阳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6号金贸中心1号楼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1802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阳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后计收462.50元,由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