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元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2817号
原告:四川元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倩兰。
被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元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新聚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元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元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元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4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