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
法定代表人:余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元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
法定代表人:古秋平,该公司常务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233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成都天府国际生物产业城规划区内”,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