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元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

法定代表人:余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元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

法定代表人:古秋平,该公司常务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233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成都天府国际生物产业城规划区内”,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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