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财保156号
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大树下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74967628K。
法定代表人:刘跃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兴,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海泉路8号兴义物流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4J2W13。
法定代表人:廖红平。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
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的银行存款71437元。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就本案诉前财产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71437元(保单号:6323531181820220000378,保险期限:自2022年9月22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21日24时止)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的银行存款71437元。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734.37元,由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毅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井娟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