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圣欧装饰构件厂、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8376号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圣欧装饰构件厂,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郴江镇高壁村下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02MA4L8GEQ2G。 经营者:**,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北湖区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海泉路8号兴义物流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4J2W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北湖区圣欧装饰构件厂与被告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北湖区圣欧装饰构件厂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北湖区圣欧装饰构件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北湖区圣欧装饰构件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郴州市北湖区圣欧装饰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