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114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海泉路8号兴义物流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邓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