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04执保9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盾万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836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价值2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