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3995号
原告:四川省中盾万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天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7958G。
法定代表人:钟贞桂。
被告: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二段**元友南城都汇**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2DP9。
法定代表人:刘洪。
原告四川省中盾万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中盾万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