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盾万合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盾万合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337号
原告:四川省中盾万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天元街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7958G。
法定代表人:钟贞桂。
被告: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德阳市区岷山路二段456号元友南城都汇B幢第3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2DP9Q。
法定代表人:刘洪。
原告四川省中盾万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省中盾万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中盾万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永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