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1民初27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四川恒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99号川大科技园,102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1777749827M。
负责人:***。
被告:何勤,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恒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何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