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3547号
原告:***,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1楼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