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初61号
申请人:四川铁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16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雷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自***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郭雯筱,总经理。
原告四川铁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自***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铁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44732054.6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44732054.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铁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自***现代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金额为44732054.60元(1.开户行:四川银行自贡分行;账户:75X00;2.开户行: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0X83)。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相应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绚丽
审判员 曾伟贤
审判员 周玉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何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