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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德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甘肃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陇际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锦江民初字第3052号
原告成都德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翟凯,总经理。
被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安馨。
被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杏源军。
被告四川陇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安馨。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甘肃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陇际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德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德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甘肃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陇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德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甘肃甘肃陇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陇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成都德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琴
人民陪审员  李杨
人民陪审员  雷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