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1民初343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继,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郴州恒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青年大道与梨树山大道交汇处御泉城市花园******房。
法定代表人:**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湘潭和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继、郴州恒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和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