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2808号
原告:四川天堑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安富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9451B。
法定代表人:高廷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才利,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栋1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770561。
法定代理人:邹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杰,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宁,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天堑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天堑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高廷彬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G××××,发动机号码为A374920的丰田车为原告四川天堑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诉中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四川天堑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高廷彬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G××××,发动机号码为A374920的丰田车。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四川天堑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莫薇
书 记 员 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