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宸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吉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郴宸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3144号
申请人:郴州市吉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细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熙知,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郴宸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昱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郴州市吉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郴宸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宸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PZPP2243011303000000××××保单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宸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吉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龙新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园
书 记 员 廖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