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0民初5245号
原告:丰都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452027052L。
法定代表人:向爱国,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设备科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虹存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三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1466366N。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丰都县人民医院与被告丰都县虹存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丰都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都县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丰都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