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后勤综合楼3层B区。
法定代表人:丁月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7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因在仲裁阶段没有经验,对本案标的定的太低,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在仲裁后以错误的诉讼请求提起本案诉讼,导致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减少了一半。鉴于***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按照正确的标的处理***的赔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请求为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393.07元,仲裁裁决支持了***的请求,***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在一审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的结果后,***又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金额提出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至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有关仲裁申请书、聊天记录、招聘信息及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均不构成足以推翻本案二审判决的新证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