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7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2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393.07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出具离职证明;三、驳回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18日入职上诉人处,试用期约定三个月,离职时间2018年5月23日。被上诉人试用期不合格,入职一个月迟到7次,严重影响工作安排,无视公司纪律;背景调查发现其对公司有所隐瞒以往真实工作情况,违反诚信原则;不肯签订保密协议,上诉人为软件开发公司,保密协议的签订是为防止员工泄露公司秘密,维护双方权益。从被上诉人提交的光碟证据就可以看出若没有约束保密相关协议,被上诉人可随时拍摄录制上诉人的一切情况,包括商业机密等。综上,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393.07元。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受到法律制裁,上诉人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所有上诉人败诉的判项;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开具离职证明;被上诉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依据我方提交的计算方式计算利息。
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的上诉答辩称:上诉人已通知被上诉人到公司协商,但其在约定的时间没有到。被上诉人不遵守公司章程,辞退是无奈之举。
***针对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不同意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主张***试用期不合格的原因是***入职一个月迟到7次、背景调查发现其有隐瞒以往真实工作情况、不肯签订保密协议,但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主张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金额有误,由于***对本案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393.07元未提起诉讼,视为***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故本院对***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金额的异议不予审处。关于要求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的问题,原审已予支持,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华工邦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芝羽
谢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