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3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山如,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南召县县城黄洋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85694278W。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雨,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南和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义会,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050860738R。
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
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灿,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43768602
住所地:南召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
被执行人:河南智跃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石华松,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396155569E
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北环路西段。
被执行人:吕可亮,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杨义会,女,汉族,1969年6月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系吕可亮之妻。
被执行人:石灿,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华居委会东方红西42号。
被执行人:冯青俊,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东关居委会迎宾路110-4号。系石灿之妻。
被执行人:康自成,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石华松,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慎国霞,女,汉族,1977年8月10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高店乡刘店村委刘三组。系石华松之妻。
被执行人:倪明彦,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
申请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智跃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河南和众**商贸有限公司、石灿、吕可亮、杨义会、冯青俊、康自成、石华松、慎国霞、倪明彦等11名被执行人物权担保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智跃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河南和众**商贸有限公司、石灿等11名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智跃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河南和众**商贸有限公司、石灿、吕可亮、杨义会、冯青俊、康自成、石华松、慎国霞、倪明彦等11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智跃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河南和众**商贸有限公司、石灿等11名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智跃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河南和众**商贸有限公司、石灿、吕可亮、杨义会、冯青俊、康自成、石华松、慎国霞、倪明彦等11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对被执行人倪明彦名下有存款5448元,吕可亮名下有存款1314.65元,康自成网络资金128.98元,共计6891.63元,本院已经扣划,其余未发现可供扣划的财产。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智跃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河南和众**商贸有限公司、吕可亮、杨义会、冯青俊、康自成、石华松、慎国霞名下没有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石灿名下有豫Q×××××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和豫Q×××××号五菱牌汽车,被执行人倪明彦名下有豫A×××××号蒙迪欧牌汽车一辆,本院均已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倪明彦名下有少量证券,本院已查封,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不要求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未发现有价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五套分别为泌字第:001617号,泌字第:001618号,泌字第:001619号,泌字第001620号,泌字第001621号,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宗土地,证号分别为泌国用(2015)2015064号,泌国用(2015)2015065号,泌国用(2015)2015063号,本院均已经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康自成名下有房产一处,本院已经查封,因案外人正在提起执行异议,故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未发现名下有土地、房产信息。
四、已将被执行人石灿、吕可亮、杨义会、冯青俊、康自成、石华松、慎国霞、倪明彦失信人名单。
五、已向被执行人石灿、吕可亮、杨义会、冯青俊、康自成、石华松、慎国霞、倪明彦发布限制消费令。
六、已发布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智跃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河南和众**商贸有限公司、石灿、吕可亮、杨义会、冯青俊、康自成、石华松、慎国霞、倪明彦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智跃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河南和众**商贸有限公司、石灿、吕可亮、杨义会、冯青俊、康自成、石华松、慎国霞、倪明彦等11名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闪闪
审判员 盛吉江
审判员 蒙 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