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6民初2549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北环路西段中云创办公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43768602。
法定代表人:石华玲,任公司经理。
被告:石灿,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天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艳辉